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204民初54号
原告:西安哈德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王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军,男,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照金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照。
法定代表人:高永才,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安哈德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照金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西安哈德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哈德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哈德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86元,减半收取2943元,由原告西安哈德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