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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紫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置能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502民初442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蒙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