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502民初442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蒙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