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7531号
原告:***,女,汉族,1976年12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代理人:郭裕瑞,女,汉族,2000年2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系原告之女。
被告:**,男,汉族,1966年11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
被告:西安友升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西安友升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及交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雪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婧劼
书 记 员 何沛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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