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友升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某某升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234号
原告:***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负责人:梁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陕西智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伟,男,1977年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楼。
负责人:薛文才,该分行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崔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雨昕
书记员胡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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