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19346号
原告:厦门神州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火炬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芊,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陕西掌通家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第三人:***升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厦门神州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掌通家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厦门神州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神州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神州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厦门神州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原告已预交100元,剩余50元本院退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