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碑民二初字第01395号
原告:陕西迈视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尚勤路80号尚勤大厦。
法定代表人:成为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西安友升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互助路16号明苑花园B3-7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迈视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友升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迈视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迈视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迈视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元整减半收取,104.5元整由原告陕西迈视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