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莲民三初字第00495号
原告西安友升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互助路16号名苑花园B3-702号。
法定代表人梁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新街28号。
负责人韦和平,该分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友升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西安友升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4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友升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5元,由原告西安友升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减半承担977.50元。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