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弘业建设有限公司

渭南弘业建设有限公司、西安懋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荔分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接受委托执行案件复函样式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案件回函
(2021)陕0523执保1379号
民二庭:
关于申请人西安懋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荔分公司与被保全人渭南弘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你庭移送的(2021)陕0523民初5303民事裁定书,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渭南弘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期限为一年(限额为4760000元);或冻结等额其他财产;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不得向被申请人弘业建设有限公司清偿到期债务(限额4760000元),止付期限为两年;若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要求偿付,应向本院提存相应价款。现已冻结、止付完毕,回函你庭。
附:财产反馈表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