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弘业建设有限公司

渭南弘业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合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23执18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合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程巧燕,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男,上海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荣洁,女,上海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渭南弘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杨占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陕西合创实业有限公司与渭南弘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1)陕0523民初3253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渭南弘业建设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给付工程款197669.61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865元,但被执行人渭南弘业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渭南弘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经查渭南弘业建设有限公司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渭南弘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蒙
审判员张婷
审判员袁宏博
二0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岳含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