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502执1103号
申请执行人**,住本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董伟利,系陕西恪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艳艳,系陕西恪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渭南弘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
法定代表人杨占宏,住渭南市大荔县XX镇XX大街X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8)陕0502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渭南弘业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标的为:968000元及利息(以本金96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09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扣除已清偿的960000元),案件受理费18114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渭南弘业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渭南弘业建设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渭南弘业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执行中,本院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渭南弘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股权等;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渭南弘业建设有限公司的房地产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渭南弘业建设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亚红
审 判 员 杨李军
审 判 员 田剑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