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晋城市锐博源商贸有限公司、陕西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25民初1646号
原告:晋城市锐博源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2MA0KB0216R。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泽州县开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陕西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797138XP。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1998年7月10日出生,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马跑泉镇大柳树村人,公民身份号码:×××,系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男,195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咸宁中路五十五号8楼30层2号,公民身份号码:×××,系公司法务。
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华阳煤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86177734U。
法定代表人:刘某,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山西晋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某2,男,汉族,湖北省宣恩县人,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晋城市锐博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华阳煤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城市锐博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晋城市锐博源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城市锐博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380元,原告晋城市锐博源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确定由原告晋城市锐博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成素霞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超
书 记 员 郭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