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等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民终13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章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壮,陕西省略阳县磷化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友军,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住略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负责人:陈永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友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22)陕0727民初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陕西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陕西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上诉人陕西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多预交的335元予以退还,由其持据到本院领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郭润余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肖 晗
书 记 员 王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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