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锦能源(大连)有限公司与陕西日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驻海城镁矿项目部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81民初8332号
原告:恒锦能源(大连)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保税区****能大厦33号13层1302C-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MA0XYXD136。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浩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日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政通达到2号曲江**创意大厦第一幢1**17层11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797138XP。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陕西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驻海城镁矿项目部。
被告:***,男,汉族,住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
原告恒锦能源(大连)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日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驻海城镁矿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恒锦能源(大连)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驻海城镁矿项目部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恒锦能源(大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锦能源(大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驻海城镁矿项目部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