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2民终4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展路莱安中心T7楼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797138XP。
法定代表人:**印,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提如孜·*****提,男,1980年3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3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
上诉人陕西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如孜·*****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2022)新3222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诉讼主体不适格,需另行起诉,**提如孜·*****提于2023年7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如孜·*****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陕西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2022)新3222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提如孜·*****提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84.25元,减半收取392.12元,由**提如孜·*****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牛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