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德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奥德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德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282民初6606号
原告上海奥德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99号D幢860号,实际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番禺路390号时代大厦15F。
法定代表人邢英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广周、来紫鹏,该公司销售。
被告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胥井村),。
法定代表人王洪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德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18号新科大厦1幢2单元20905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奥德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德公司)与被告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德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奥德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奥德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德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24元,减半收取1312元,由原告奥德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勤芬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