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德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德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德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5-25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282民初3564号
原告陕西德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8号新科大厦1幢2单元20905室。
法定代表人朱龙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江,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中路193号。
负责人蒋俊,该支行行长。
第三人江苏百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工业集中区(塍西沙滩)。
法定代表人梅正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陕西德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泉公司)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第三人江苏百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纳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德泉公司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德泉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德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陕西德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孟理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邹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