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民申13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电子工业岩土基础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曦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振龙,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德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龙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江,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电子工业岩土基础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德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8民终字第1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电子工业岩土基础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桂 红
审判员 董 琪
审判员 黄海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