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德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德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凡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2民辖终7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德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18号新科大厦1幢2**209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凡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石洞口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陕西德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3民初1979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陕西德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涉案合同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以及涉案《设备采购与施工合同》内容,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双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诉请要求上诉人支付合同欠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陈 琪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陆 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