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信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姜战平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04民初2223号原告:陕西信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汪保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晓娜,女,199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伟,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战平,女,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娜,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莹,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信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战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信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信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信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信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400元(原告已预交)。 审判长 王弘审判员 陈丽娜审判员孙龙君 二O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