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05民初309号
原告:**见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江北区长兴路677号、685号、687号3幢11-4-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AEHC1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佳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信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大街3号C座31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1565380K。
法定代表人:***。
原告**见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信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见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见发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见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