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30民初39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陕西信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
负责人***。
被告:陕西信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信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陕西信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陕西信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陕西信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劳动合同关系,经释明法律规定后,原告仍坚持以劳动争议为案由起诉要求二被告承担用工单位主体责任。因用工主体单位陕西信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位于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原、被告之间又无履行劳动合同的事实,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高 凡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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