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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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82民初7158号
原告:台州市安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下浦村17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749827704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信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大街3号C座31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1565380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市安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信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台州市安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台州市安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台州市安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56元,减半收取计13828元,由台州市安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金珊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