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04民初2223号
原告:陕西信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信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信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信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信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信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400元(原告已预交)。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二O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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