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亚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严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731民初84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霍建鸿,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亚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占山。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与西安严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俊婷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任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