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涿执字第207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口通泰建材工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亚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世亮。
本院于2011年9月3日立案执行张家口通泰建材工贸有限公司申请西安亚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涿商初字第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西安亚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张家口通泰建材工贸有限公司案款1609650.0元,承担执行费1850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609650.0元未执行,现因未发现被执行人西安亚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1)涿执字第2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善湖
审判员 樊树庚
审判员 宋玉刚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元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