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亚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严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731民初84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亚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与西安严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