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12执恢671号
陕西海马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苏园园:
本院在执行陕西海马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园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2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492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苏园园已主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规定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9)陕0112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