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按撤诉处理用)
(2022)陕0112民初21911号
原告:**,男,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原告:***,女,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晚晓,陕西丰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海马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刘彦梅。
原告**、***与被告陕西海马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援助申请,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宁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为
书 记 员 胡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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