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0)晋0822民初1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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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陕西海马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2日上午10时在荣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审 判 长 薛自强
审 判 员 张鹏伟
人民陪审员 冯 宙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伟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