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31民初499号
原告:陕西海马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副27号万福大厦3幢1**1151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高建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海马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果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陕西海马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对被告陕西果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海马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陕西果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海马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陕西果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 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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