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海马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海马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631执7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海马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XX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X号XXXX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海马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2)陕0631民初499号民事调解书和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该案于申请当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清偿欠款236020元及利息、诉讼费2420元、执行费34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实施了以下执行行为。 1、向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执行通知书限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财产、税务、保险、车辆、工商信息以及民政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900元,本院已依法冻结、划拨至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到财产。 3、被执行人私下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50000元。 4、通过西安市不动产信息档案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5、通过西安市莲湖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对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登记信息进行了调查,未查询到企业对外投资、名下登记财产以及所有债权情况。 6、对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2023)陕0631执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梓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