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锦园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锦园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78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锦园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溪,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崇望,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小军,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金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杜忠潭,系该公司董事长。
陕西锦园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2021)陕0113民初5518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57169.55元或查封相当于1557169.55元的其他财产。陕西锦园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锦园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保全,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57169.5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雷    君
 
二〇二一 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党 鹏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