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113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锦园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溪,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崇望,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小军,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和盛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乌舒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陕西锦园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和盛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2021)陕0113民初5519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和盛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2496.33元或查封相当于362496.33元的其他财产。陕西锦园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锦园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保全,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和盛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2496.33元或查封相当于362496.33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雷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党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