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 0113 民初12338号
原告:陕西锦园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XX区XX园。
法定代表人:王小溪,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小军,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崇望,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希望鱼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路380号
法定代表人:陈兴培,职务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锦园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希望鱼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锦园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锦园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锦园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58元,减半收取计1279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杨 博
二〇二一年 八 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薛 婉 婉
打印:扈艳红 校对:吴承洲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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