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锦园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锦园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2民初4606号
原告:陕西锦园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小溪,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小军,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崇旺,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义光,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陕西锦园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锦园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锦园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锦园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61.00元,减半收取6530.50元,由原告陕西锦园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竹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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