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锦园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锦园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天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5516号之一
原告:陕西锦园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小军,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崇望,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天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侧,西万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姜玲,职务不详。
原告陕西锦园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天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陕西锦园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予准许。
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锦园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陕西锦园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 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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