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锦园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锦园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天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1018号
申请人:陕西锦园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小军,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崇望,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天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侧,西万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姜玲,职务不详。
陕西锦园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天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2021)陕0113民初5516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天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30122.03元或查封相当于3530122.03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陕西锦园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解除保全申请人张雨桐自愿申请解除保全,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天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30122.03元财产的冻结及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雷 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雯雯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