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思迈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迈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岐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陕0323执恢65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迈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岐民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迈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7018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案款,申请人领取了全部案款。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陕0323执恢6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