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03执3137之一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1966年01月04日出生,住南院门一零六号3号楼1层19号。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67年07月12日出生,住雁塔区唐延南路逸翠园3号楼2单元962室。
被执行人:张亚红,女性,汉族,1968年11月17日出生,住雁塔区科技路18号310室。
被执行人:西安思迈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创业研发园A区10号40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田军锋与***、张亚红、西安思迈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做出的(2017)陕0103民初20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亚红、西安思迈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本金1660800元及延迟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20933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予以公布并限制其高消费。本案执行中,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白沙路6号新科花园1号楼10501号房屋一套、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陕AB07**号长城牌、陕AE70**号丰田牌汽车两辆。经查本案尚未执行标的人民币本金1660800元及延迟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20933元。
本院认为,在执行当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陕0103执313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应在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治峰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贺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