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思迈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大川永宁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03执3137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1966年01月04日出生,住南院门一零六号3号楼1层19号。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67年07月12日出生,住雁塔区唐延南路逸翠园3号楼2单元962室。
被执行人:张亚红,女性,汉族,1968年11月17日出生,住雁塔区科技路18号310室。
被执行人:西安思迈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创业研发园A区10号401-1室。
法定代表人:吴养学,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张亚红、西安思迈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7)陕0103民初20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亚红、西安思迈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贺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