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03执3137之1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1966年01月04日出生,住南院门一零六号3号楼1层19号。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67年07月12日出生,住雁塔区唐延南路逸翠园3号楼2单元962室。
被执行人:张亚红,女性,汉族,1968年11月17日出生,住雁塔区科技路18号310室。
被执行人:西安思迈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创业研发园A区10号401-1室。
法定代表人:吴养学,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张亚红、西安思迈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陕0103民初20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陕AB07**号长城牌、陕AE70**号丰田牌汽车两辆属被执行人***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陕AB07**号长城牌、陕AE70**号丰田牌汽车两辆,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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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