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03执3137之2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1966年01月04日出生,住南院门一零六号3号楼1层19号。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67年07月12日出生,住雁塔区唐延南路逸翠园3号楼2单元962室。
被执行人:张亚红,女性,汉族,1968年11月17日出生,住雁塔区科技路18号310室。
被执行人:西安思迈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创业研发园A区10号401-1室。
法定代表人:吴养学,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张亚红、西安思迈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西安市高新区白沙路6号新科花园1号楼10501号(房权证号:1075104018-20-1-1-10501-0)房屋一套属被执行人***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白沙路6号新科花园1号楼10501号(房权证号:1075104018-20-1-1-10501-0)房屋一套。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