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思迈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西安思迈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03执31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西安思迈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思迈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创业研发园A区10号401-1室。
被执行人***,女,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西安思迈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会计。
本院在执行***与***、西安思迈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3民初20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一直未履行。本院现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因本院属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受偿金额为144666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103执3130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立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