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48号
申请人:陕西开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178。
法定代表人:黄开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鹏,陕西秦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7939460R。
法定代表人:单淳铭。
申请人陕西开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开友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支行账号6XXXX2内的存款共计3945906.52元。保全标的为3945906.52元。担保人陕西金苹果诉讼保全担保公司出具3945906.52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支行账号XXXX内的存款3945906.52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陕西开友实业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悦 铭
XXXXXXXXXXXXXX21789161000079793946020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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