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艾克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余胜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旭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燕,上海言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艾克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1日以本案相关事实涉及刑事犯罪,待刑事程序结束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艾克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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