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商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民终811号
上诉人陕西商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康市九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9民初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陕西商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6日收到陕西商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撤销上诉申请书》。
准许陕西商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960.39元,减半收取10480.19元,由上诉人陕西商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谢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