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商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某某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9民终110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商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118197X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进,男,195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公民身份号码:61010XXXX70701165X,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四川**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91MA70PMW69H。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公民身份号码:61240XXXX810171574,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江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商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商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以下简称**脉安康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21)陕0902民初1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查阅卷宗,询问双方当事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脉安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脉安康分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要求解除合同、退还保证金、结算工程款的书面申请是复印件,在没有原件核对一致的情况下,就予以确认,不符合证据规则。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脉安康分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退还保证金,但是双方没有结算。商泰公司与发包方安康市九炀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总包合同已被生效判决认定为无效合同,本案中商泰公司与**脉安康分公司的分包合同也当然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应当就保证金退还及工程款结算一并解决。
**脉安康分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商泰公司上诉提出的申请原件已交给商泰公司,所以**脉安康分公司只有复印件。**脉安康分公司起诉的诉讼请求就是解除合同,退还保证金,结算并不在本案的诉讼请求范围内,而且双方合同第13.5条约定,合同解除后,2个月之内,提交结算报告进行结算,所以结算并不是本案的审查范围。
**脉安康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所签订的《水电安装专业分包合同》;2.商泰公司立即返还**脉安康分公司70万元保证金;3.诉讼费由商泰公司承担。
一审认定,**脉安康分公司与商泰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就安康市鸿煋世纪广场项目工程一标段(7#、8#楼)签订水电安装专业分包合同,双方就工程概况、乙方概况、分包范围及分包内容、履约保证金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脉安康分公司按照合同要求给商泰公司支付了80万元履约保证金,商泰公司收到款项后给**脉安康分公司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收款收据。2020年11月7日安康市恒口示范区(试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本案涉案工程下发整改通知书,载明:“……***府项目未履行建设工程手续擅自开工建设,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停工整顿,尽快完善相关手续,如再不履行我局将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现责令你单位立即进行整改,于7日内将整改情况报恒口示范区(试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逾期不报或整改不到位我局将对其违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此后商泰公司向**脉安康分公司退还10万元履约保证金,下余履约保证金未退还。本案涉案工程目前仍未开工。
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水电安装专业分包合同》因项目存在未履行建设工程手续被有关部门责令停工整顿,至今未能开工,开工日期无法确定,导致**脉安康分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法定解除的条件,**脉安康分公司要求解除该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合同既有约定解除也有法定解除,商泰公司辩解**脉安康分公司不享有涉案合同的解除权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不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脉安康分公司要求商泰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脉安康分公司与商泰公司签订的水电安装专业分包合同。二、商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退还**脉安康分公司履约保证金70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元,由商泰建筑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提交了新证据:
商泰公司提供了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9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商泰公司与发包方安康市九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总包合同已被生效判决认定为无效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故本案中商泰公司与**脉安康分公司签订的水电分包合同亦无效。
**脉安康分公司质证认为,对该判决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商泰公司与发包方签订的总合同和商泰公司与**脉安康分公司签订的水电分包合同是独立的合同,并不存在主从关系,因此,总包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分包合同的效力。
**脉安康分公司提供:1.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2.2021年9月8日拍摄的工地现场照片5张;3.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9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施工现场已停工5年,现在处于烂尾状态;生效判决也证明了案涉工程无法施工,构成法定解除的情形。
商泰公司质证认为,对合同原件、生效判决的真实性无异议;施工现场现状不清楚,不能确认照片的真实性,但停工属实。
经审查,对商泰公司提供的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9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及**脉安康分公司提供的分包合同原件予以采信。照片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不予采信。
经二审审理查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9民初58号民事判决确认商泰公司与发包方安康市九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因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法定审批手续,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认定合同无效。**脉安康分公司签订合同后,进行了部分施工,现案涉项目已于2019年底停工。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脉安康分公司与商泰公司签订的水电分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商泰公司认为其与发包方签订的总包合同无效,故本案中的水电分包合同属于从合同亦无效,因商泰公司与发包方签订的总包合同和本案中商泰公司与**脉安康分公司签订的水电分包合同属不同主体签订的独立合同,虽涉及同一工程项目,但不是法律上的主从合同关系。总包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并不影响本案中分包合同的效力。故本院对于商泰公司该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本案中,案涉工程已停工,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脉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并退还保证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商泰公司已退还保证金10万元,故还应退还剩余70万元保证金。商泰公司认为解除合同应当一并结算,因**脉安康分公司诉讼请求并未主张结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商泰公司也未提出本案有不能解除或不符合解除条件的约定或法定情形。
综上所述,商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上诉人陕西商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丹
审判员 王 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