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执21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商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进,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康市九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陕西商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康市九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9民初58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商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安康市九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照生效判决向其支付工程款21797700.52元,工程造价鉴定费224549.22元。本案执行费为8962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安康市九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安康市九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其向本院申报财产称公司财产因实际控制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刑事查封。
2、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康市九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通过查询安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执行人申请保全的被执行人安康市九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康市恒口示范区恒口镇东坝村的土地为轮候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如轮候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需要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申请。
4、本院依法将被安康市九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限制高消费予以惩戒。
5、本院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工程款21797700.52元,工程造价鉴定费224549.22元。本案执行费为89626元,本次无执行到位金额。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
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刚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柯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