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民终6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商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进,男,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安康市九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陕西商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21)陕0902民初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陕西商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以遗漏需要起诉的当事人为由,自愿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商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21)陕0902民初18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陕西商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陕西商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陕西商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花
审判员 马 娟
审判员 罗 潇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