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西起重型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21766号
原告:陕西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岳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欧洋,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斌璐,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西起重型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东方,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西起重型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西安西起重型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西安西起重型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西起重型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42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471元。
审判员  马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温溪
打印:相丽华校对:雷菲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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